時間:2016-10-09 瀏覽:次 來自:
一.稅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等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應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二.香港《商業登記條例》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均須在開業后1個月內,為業務申請商業登記,并將有效的商業登記證在營業地點展示。如登記資料有所變更,經營者須在1個月內以書面通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稅務局。且香港商業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需每年做周年審報并更換新的商業登記證.
三.通俗意義上講,香港公司的商業登記證相當于內地公司的稅務登記證。因此可以這么說,香港公司有公司注冊證書和商業登記證,且注冊證書由注冊處頒發的,商業登記證則是稅務局發的。沒有中國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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