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5-03-22 13:16:58 瀏覽:次 來自:
★外資企業名稱的構成
1、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比如:企業名稱:北京創百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北京為行政區劃、創百匯為字號、投資顧問為行業、有限公司為組織形式。
2、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可以放在字號之后使用,如天地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可放在組織形式之前,如:天地興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3、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北京)的企業名稱:
①國務院批準的;
②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③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外資企業名稱的一般性規定
1、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①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③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④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⑤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2、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在名稱中間使用“國際”字樣的,“國際”不能作字號或經營特點,只能作為經營特點的修飾語,并應符合行業用語的習慣,如國際貿易、國際貨運代理等。
★外資企業名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
1、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字號相同;
2、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3、與注銷登記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名稱相同;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外資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有限期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和公司名稱變更核準的有效期為6個月,有效期滿前30天內可延期6個月,期滿后不再延長。有效期滿,核準的名稱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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