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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是聯(lián)邦制國家,其行政管理體制分聯(lián)邦、州和地方(鄉(xiāng)鎮(zhèn))三級。每一級行政管理級別有各自的職能和分工,為履行這些職能而產生的費用也由其承擔。
因此,德國納稅人所繳納的稅費并不統(tǒng)一劃入聯(lián)邦財政,而是實行分稅制,即將全部稅收劃分為共享稅和專享稅兩大類。共享稅為聯(lián)邦、州、地方三級政府或其中兩級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規(guī)則和比例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分成;專享稅則分別劃歸聯(lián)邦、州或地方政府,作為其專有收入?!?/span>
德國政府稅務管理機構分為高層、中層和基層三個層次。
1、法律依據
德國稅法體系復雜,是一個由聯(lián)邦和州一級稅收法律、條例組成的網絡,輔以聯(lián)邦和州稅務機關發(fā)布的各種原則、指令、解釋和決定等。另外,盡管德國不是案例法國家,但各級稅政法院的判例對處理類似的涉稅爭議或糾紛也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一般周期性稅種都必須逐年填寫稅務申報表。德國的稅務年是公歷年,但企業(yè)不同于公歷年的會計年度也可用作計算應稅所得的基礎。對于會計年度不是公歷年的企業(yè),要求其按本企業(yè)會計年度截止時的情況進行當年的稅務申報(一般發(fā)生在企業(yè)成立或清算時)。有些稅種(如增值稅)還須呈報月度或季度申報表,在某些情況下(如公司成立或開設分支機構)還須呈報相應的財務資料。
對于需按公歷年進行的稅務申報,無論企業(yè)還是個人都要在每年5月31日前遞交上一公歷年的報稅文件。如果聘請專業(yè)稅務顧問報稅,一般可自動延長至9月30日前。遇特殊情況,還可申請延長至下一年的2月28日前。
稅收征管機構每季度對個人和企業(yè)應繳納的所得稅、營業(yè)稅等進行預估。納稅人在收到稅務機關估稅通知書后一個月內須繳清所有稅款。待納稅人年終遞交年度報稅文件后,稅收征管機關再根據經評定審核后的應納稅額對照預繳稅額多退少補。
納稅人遞交的稅收申報表一般須由稅務機關進行評稅審核。調查和評定完成后,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fā)出正式的評稅通知書,其內容包括應繳稅款金額及法律依據、繳稅時間、地點等。
如納稅人對評稅通知書的內容持有異議,有權就相關事項提出申訴。納稅人的申訴意見一般須在收到評稅通知書的一個月內提出。納稅人在將案件提交稅政法院之前,必須先進行行政復議,如對行政復議的裁決仍有異議,才可向法院起訴。
德國稅務和審計機關可以定期對納稅企業(yè)和個人進行全面稅務審計,也可以針對特定稅種或特定交易進行專項審計。一般來說,企業(yè)規(guī)模越大,審計頻率越高,也越徹底。
如果納稅人申報延誤,稅務機關可對其處以最高相當于評定稅額10%的罰款。對于支付日期已確定的稅款,如果未按期支付,則會每月按應繳稅額的1%加征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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