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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國對德國非金融類直接投資新增22.8億美元。同2016年相比增長258.6%,存量達到88.27億美元。據《歐洲時報》及安永研究統計,2017年中國為德國的第四大投資者,共發生54起投資并購案,中國在德國投資并購總金額為137億美元,同比上升9%,德國繼續保持中國在歐洲第一大投資目的地的地位。德國稅收法律體系較為完善,高度嚴謹,根據2018年版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德國稅收負擔在全球19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41位。中國投資者在投資初期,應充分了解德國稅收義務,避免不必要的稅收成本。
一、信息報告風險
1.登記注冊制度
德國稅法規定,所有納稅人(包括企業、公司、團體、個人等)一般在普通法院部門辦理營業登記。完成相關城市的一般營業登記后,登記機關將資料傳遞給稅務部門,稅務部門內部完成編碼登記。納稅人完成稅務機關提供的特定稅務調查問卷后,稅務登記將開始生效。
2 信息報告制度
根據歐盟法規條款,德國在公布公司財務及其他信息方面實施健全的規章制度,旨在緩解公司管理層與股東信息分配不均等的情況,以保護股東的個人利益,保證并推動資本市場發揮其綜合功能。法定信息公布要求的核心內容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定期(每年)在《聯邦公報》公布法定財務報表。該要求規定,基本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均須在營業年度結束的12個月內(上市公司為4個月)通過電子《聯邦公報》公布:財務報表、管理報告、利潤分配提案(后期為決議)、一名獨立會計師提出的審計意見(上市股份公司須公布一份德國《公司治理法典》合規申明)。中小型企業可獲一定豁免,其主要指免于信息披露的權利。
財務報表須遵照德國公認會計準則規定,采用德語,以歐元為單位。商人或所有的公司法人代表將在財務報表上簽字,以申明其對財務報表的編制負責。附加法規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也適用于部分合伙企業。此類合伙企業由于普通合伙人本身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因此該企業的合伙人實際承擔有限責任。最普遍的合伙企業形式是兩合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合并,也叫做有限兩合公司。此類公司須遵守更多嚴格法規,這些法規基于歐盟指令,用于規范公司報告和會計
二、納稅申報風險
1 在德國設立子公司的納稅申報風險。
在德國設立的目標公司是基于所得稅和/或增值稅目的而組成的財務聯合體內的子公司,《德國稅法典》73條規定了其負有從屬納稅義務,即子公司在德國被視為常住居民納稅人,承擔納稅集團母公司的所有稅務責任,即無限納稅義務,在德國境內外的收入均需納稅。設在德國的子公司向在華母公司轉移利潤時需要在德國繳納資本收益稅。因此,中國企業如果是考慮通過歐盟控股公司在德國設立子公司投資,則必須保證該歐盟控股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符合德國反濫用稅收協定規則所規定的商業實質要求。
2.在德國設立分公司或代表處的納稅申報風險
外資企業在德設立分公司無須得到許可。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并非獨立的法人實體,沒有總公司授予職權之外的權利和義務。分公司被歸類為沒有自身企業背景(比如代表處)的附屬企業或充當獨立的貿易實體。僅有獨立的分公司須在商務注冊處登記。兩類分公司享有同等的稅收待遇不論分公司的利潤是留存在德國或分回其境外的總公司,統一按15%的稅率(再征收5.5%的團結稅,總稅率達到15.825%)對分公司的收益征收企業所得稅。
3 在德國取得與常設機構無關的所得的納稅申報風險
德國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從德國分支機構和常設機構或德國合伙企業的合伙權益所得或其他某些所得,屬于德國國內所得,按15%的一般稅率計征企業所得稅,外加5.5%的團結附加稅,以及可能的貿易稅。根據德國稅法,常設機構一般指“企業進行活動固定經營場所或商業設施”累積符合以下四個主要條件的,則被認定為在德常設機構,須繳納德國稅費:一是存在固定經營場所或商業設施;二是可持續性,即該固定經營場所的時間因素;三是納稅人有權管理并處置該固定經營場所;四是該固定場所內的常設機構持續開展活動。
三、調查認定風險
1 轉讓定價調查風險
多年來,德國在轉讓定價方面的監管措施相當完善,其主要法律基礎是《外國稅法典》第一節。在德國投資的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要了解德國轉讓定價規則,了解法律、法令和稅務部門的管理原則。可以在重大跨境關聯交易發生前就相關事項征詢德國稅務部門,甚至就常規經營活動進行預約定價,以降低相應風險。在需要轉讓定價調整時,也應當與我國稅務部門及時溝通,以有效運用雙邊磋商等途徑維護權益,避免雙重征稅。關聯公司間的交易(如費用支付)均應事先簽訂并保留書面合同,對費用支付事項、支付標準、分攤原則給予明確,以便在轉讓定價調查時提供充分的“事前”證據。
2.混合錯配風險
德國將外國實體位于德國的服務器視為常設機構,這在某些情況下會對數字經濟造成影響。對于混合錯配,德國已制定反錯配規則,并且早在數十年前便已實行OECD建議的受控外國企業規則。對中國投資者來說,建議的做法是緊跟這兩者在經合組織層面和歐盟層面上的發展,并評估在德國投資的影響。
四、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風險
中德新稅收協定于2016年4月6日生效,適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所得。在德投資的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在遇到稅收糾紛和不公平待遇時,要充分利用中德新稅收協定,備齊相關的證明材料,就一些關鍵稅務風險點的處理與德國稅務部門開展充分的溝通和交流,必要時尋求中國政府的幫助啟動雙邊協商程序來解決。
五、其他風險:中德稅制差異帶來的稅收風險
中國和德國在稅制和相關稅法規定上存在諸多的差異。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赴德投資要厘清思路,嚴格遵守德國稅法規定,合法合規經營。赴德投資的中國居民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應密切關注德國相關稅收法規變動,以最大程度降低稅法變化帶來的風險。
2017年德國稅法的改革重點主要是遺產贈予稅法,報稅程序的簡化、電子化以及自動化,禁止擅自篡改現金賬戶,對電動汽車提供稅收優惠等。“走出去”企業和個人值得注意的是,德國營業稅屬于所得稅性質稅種,且與公司(法人)所得稅(corporate tax)以及團結附加稅(solidarity surcharge)一并構成德國的所得稅體系。
因此在德國投資經商,在進行交易談判、產品定價等商務活動時,除了與我國類似的增值稅、所得稅成本測算,還應該考慮到所得稅中包含的營業稅及團結附加稅測算。尤其應該注意的是,根據德國稅收管理的規定,營業稅屬于聯邦與地方共享稅,而地方政府對本地區的營業稅稅率擁有獨立評估決定的權利,且計算繳納的營業稅不得作為商業支出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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