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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基金的設立與監管
離岸基金是指不在注冊地進行投資運作的基金。離岸基金的注冊地通常為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及百慕大等離岸群島。基金選擇在這些地區成立,通常是因為這些地區對于基金的監管相對較松,同時當地政府豁免該基金來自于非當地收入的稅收,此外,有的地方還準許基金成立后可向全球公開發售。目前在開曼群島各種類型的基金數量多達 11,000 多只。而作為后起之秀的 BVI 自 1998 年開放離岸基金市場以來,已注冊的受監管的基金數量達到 3,400 多只。目前百慕大也有 1600 多只注冊的集合投資計劃。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數字并不包括龐大的依照當地法律可以享受監管豁免的基金數量。可見在離岸群島注冊基金已經成為眾多基金的首選之一。
開曼群島對于基金的監管體系主要是 2006 年修訂后的《共同基金法》等。相比于 BVI,開曼群島因其更為完善和成熟的監管體系與配套市場設施,在公眾投資者和域外監管部門中享有更高的市場認同度。同 BVI一樣,開曼基金的組織結構可以選擇公司、合伙、信托等形式之一。同時,并不是所有的基金都要受《共同基金法》的管制,如不可回贖的封閉性基金、以及投資者在 15 人以內并且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擁有任免權的基金均能享受監管豁免。
★受監管的基金可以分為三種:Licensed Funds、Administered Funds 和 RegisteredFunds。
第三種即 Reigistered Funds 形式的基金監管要求最低,只需注冊即可,在開曼群島也最受歡迎,但其要求投資人的最低投資額在 10 萬美元以上,或者該基金的份額將在一個被批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但并不是任何基金都能滿足這一要求。
BVI對于基金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共同基金法》和《商業公司法》等,基金的組織機構上根據客戶需求的不同可以選擇公司、合伙、集體信托等多種形式之一。在基金的類型上,BVI 的共同基金分為私人基金、專門基金和公眾基金三種。私人基金是指投資者不超過 50 人,且通過私人方式進行募集的共同基金;專門基金是指主要面向職業投資者發行的基金,且這些職業投資者首筆認繳的份額不低于 10 萬美元,除這兩種之外的共同基金為公眾基金。就三種形式的基金而言,公眾基金的監管最為嚴格,BVI 法律特別要求其需按照通行的會計準則制作會計報表,并經 BVI 當局認可的審計師審計,同時對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內容上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眾基金在海外進行運作的,每年應由基金主要運作地的有權監管部門出具“守法證明”,以表明其在當地的運作遵守相關法律和規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Private Equity Fund私募股權投資,即 Private Equity,簡稱 PE,是指投資于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私募股權投資的資金來源,既可以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募集,也可以采取非公開發行方式,向有風險辨別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或個人募集資金。由于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較大,信息披露不充分,故往往采取非公開募集的形式。
設立 PE 的多為投資人數較少的群體,個人或家庭,所針對的投資項目或所持有的資產都相對固定與穩定。在開曼成立 PE 無需向開曼金融管理局申請 CIMA 牌照,PE 通常以有限合伙形式成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Private Equity Fund (有限合伙制)的設立:
1、提供基金的名稱查名,必須以 L.P. 或 LP 或 Limited Partnership 結尾;
2、提供 GP(General Partner**)、LP(Limited Partner)的詳細信息,包括:
一、GP(一般為開曼當地的豁免有限公司):
A: Certified True Copy of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nd
B: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二、LP:
A: LP 的身份證件及地址證明的核證副本;
B: 專業人士推薦信以及 LP 的銀行資信證明信;
4、有限合伙的協議(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5、設立時間:2-4 月;PPM(可選)
成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必須有開曼當地的個人或法人作為一般合伙人,通常
情況下會是法人即開曼當地的豁免有限公司)
**備注: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開始可按我們免費提供的簡單基本的模板,在確定了投資人
后再修訂;或是已經確定投資人的情況下,再由開曼律師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需求起草有限合伙協議,PPM為可選項目,視募集對象而確定是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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