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采用地域來源原則征稅,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即只有在香港產生或來自香港的利潤才需交課稅,所以不論是海外公司或香港公司,若其利潤源自香港便須繳納利得稅.就香港公司而言,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目前不少國內企業通過設立香港公司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但您是否了解香港政府對這類公司的稅收征管嗎?
簡單地說,香港的納稅原則是“利潤來源地”原則,一經批準,所有離岸收入均不需支付香港利得稅。
我們可為企業提供優質的離岸豁免服務,具體服務/流程有:
離岸豁免申請基本要求
(1) 供應商和客戶均不是香港客商;
(2) 訂單的簽署過程均不在香港發生;
(3) 貨物未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4) 未在香港有實體的辦公室和聘請香港員工;
(5) 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經營紀錄等。
稅務離岸豁免是否每年申請
只要貴司的業務沒有改變,在稅務局的慣常做法下,申請離岸豁免一次便可,不需要每年都持續申請。
若申請成功后,稅局會視貴司以后年度都是離岸,會不定時復查,以我們的經驗來說,短則兩年一次,長則十年以上都沒有復查過。
如貴司的業務于某一年度有所變更,只要在核數報告與稅表上寫清楚,稅局就會再次出信詢問新業務的離岸性質,相當于需要重新申請離岸豁免。
申請離岸豁免的業務類型及關鍵文件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貿易公司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產品:買的是什么產品,產品清單;
(3) 購貨與銷貨:供應商與顧客尋找方法、議價方法(如郵件議價)、合同簽訂地點和負責職員,是否為香港公司或關聯公司(如適用);至少前5大供應商與顧客的交易金額、名稱、地址及貴司負責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庫存地點(如適用);所有交易之協議、發票、合同、報關單或收發貨單、信用證、保險、運輸單據、電郵、傳真等;
(4) 收付款方式:T/T,現金往來,信用證或其他途徑。
二、服務收入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服務內容、服務職員(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服務地點(為判斷收入來源地的核心要求,越具體越好,并附文件證明之類最好)
(3) 服務費支付者的信息:名稱、地址、與該公司聯系方式等;
(4) 服務合同與發票:簽訂的職員、何時簽訂、簽訂地點、簽訂方式(如郵件)等;服務費用計算標準;
(5) 分包商,代加工廠(如適用):名稱、地址、支付的標準與金額、服務內容、地點等;
(6) 香港銀行戶口的信息。
(三) 工程收入
(1) 公司組織結構:包括員工名字、職位、職責;
(2) 工程地點、工程性質、工程進展報告、客戶的名稱、地址等;
(3) 工程合同、發票、工程收入明細表、結算方式等;
(4) 分包商(如適用):名稱、地址、分包金額、提供的分包內容與地點等;
(5) 董事或雇員的差旅行程(出差地點、時間、出差票據等);
(6) 香港銀行戶口信息,收付款方式等。
雖然可以按照以上標準申請“離岸盈利豁免繳稅”,但專家指出:除非上市公司或移民目的,不建議向香港政府做離岸盈利的申報,因為香港政府的審核非常繁瑣,費時費力費錢,而且還為中國政府稅務稽查留下“把柄”。專家建議:香港公司最好做財務報表的調整,之后做“象征性繳稅”更為務實。
離岸豁免服務報價具體費用請聯系創百匯
文章出自:注冊香港公司-創百匯http://www.22167.cn 如需轉載請注明 010-5716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