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境外賬戶披露及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的具體辦法》即將出臺,即2017年1月起國稅會對國內注冊的離岸賬戶進行核查,2018年1月起對于中國居民在境外注冊的離岸賬戶進行核查。
首先,CRS只針對稅務居民及稅務居民企業所擁有的金融賬戶進行信息披露。金融賬戶的范圍包括:
(1)存款賬戶;
(2)托管賬戶;
(3)現金價值保單;
(4)年金合同;
(5)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或債券權益等。
對于個人來說,我們所有的在銀行持有的存款賬戶;買賣證券,期貨等金融資產所開立的資金托管賬戶;在保險公司所購買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投資于信托、基金以及其他第三方的理財產品都需要被所屬金融機構按規定進行賬戶信息披露。
很多有涉外收入的人士認為,我在海外收入不寄回中國境內,或者我開一個離岸賬戶存著,這樣我的收入就不用征稅了。反正中國的稅務機構也查不到。但是現在,這樣的日子馬上就要結束了!
CRS(CommonReporting Standard),旨在打擊跨境逃稅,中國和新加坡采納“共同申報準則”(CRS)之后,某中國稅收居民在新加坡金融機構擁有賬戶,則該居民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所得會被新加坡金融機構收集并上報新加坡相關政府部門,并與中國相關政府部門進行信息交換,這種交換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講,中國稅務部門將掌握中國稅收居民海外資產的收入狀況。
另外,對于已有的個人賬戶,沒有門檻;即無論金額多少,均在情報交換的范圍。對于已有的公司客戶,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報交換的范圍之內。對于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換。
比如一個居住在中國的中國稅收居民在香港持有銀行戶口,那么開戶銀行將在其系統里將把這個帳戶的稅收居住地(國別)標識為中國大陸。因為帳戶持有人不是香港本地稅收居民,銀行將定期將上面提到的應報資料匯報給香港稅務局,并最終交換給中國稅務當局。
舉個列子,如果中國稅收居民李先生設立了一家個人獨資BVI公司,該公司在新加坡一家銀行擁有銀行戶口。該銀行將把這個戶口在兩個維度分別處理:
1、公司層面這是一家BVI公司,銀行需要將法人戶口的稅收居住地為BVI,信息通過香港稅務局最終傳至BVI稅收當局;
2、公司的實際受益人為中國稅收居民,李先生的個人信息及戶口信息也將通過新加坡稅務當局最終交換至中國稅務當局。
當然CRS實施稅收征收披露依據稅務居所屬地,所有有的居民將自己或家庭成員的稅務居民身份進行調整。移民到沒有全球稅務負擔的國家,比如,圣基茨、塞浦路斯、馬耳他、多米尼克等國家,這些國家投資移民條件相對寬松,又可以直接取得護照,可以讓申請人便利地通過改變稅務居民身份達到稅務規劃的目的.這只是一時的方法,因CRS實施勢在必行,只是時間的問題,放棄現有的國藉未必是正確之選啊!
投資者可以選擇投資海外房產、珠寶、藝術品、貴金屬等品類以避免CRS政策對個人信息的披露也未必是正確之選!
CRS是個“慢性病”,需要長期規劃。當前市場紛亂復雜,不少機構打著CRS的幌子混跡其中,做的是推銷海外房產、小國護照、投資移民等業務的,既沒有專業解決方案,也無法提供有效支持。同事世界各國新法規政策不斷更迭,針對CRS的法規不斷落地,投資都須積極面對,合理籌劃更好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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