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的滕飛造就了數以千萬計的高凈值人群,人們在全球范圍內通過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投資和資產配置,并將收益存放在境外金融賬戶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根據我國承諾的時間表,將于2018年9月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屆時相關中國個人或機構的海外賬戶信息將被呈報至中國稅務機關。
★CRS的實施對中國大陸人士來說,受到CRS影響最大的將會有哪幾類人?
1、移民海外的中國人
中國高凈值人士向來比較喜歡移民美國、澳洲、英國、新西蘭等國家,這些國家都是要求稅務居民每年將全球資產披露,并要求進行稅務申報。但是就目前大部分中國移民的情況來看,大多沒有進行全面申報資產,甚至沒有向移民國家交所得稅。若是依據CRS協議,即便是在中國境內的金融資產也是可能會被披露給移民國,并且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情節嚴重的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2、擁有海外金融財產配置的中國人
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會將您在境外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只要您是在境外(含香港)擁有金融資產(包括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中國人。
舉個例來說,如果您是有大陸身份證的人,您在香港匯豐銀行存款500萬,那么香港匯豐銀行就會把您的存款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您的存款信息報給大陸稅務局。那么,您現在就要思考幾個問題了,如果錢是從中國大陸出去的,請問資金是合法收入還是灰色收入呢?是合法出境嗎?還是非法地下錢莊逃避外匯監管出境?這些資金在中國合法納稅了嗎?納稅憑證能提供嗎?這前面的問題無論是哪一關,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3、利用海外空殼公司進行投資理財的中國人
利用海外稅收上的優勢注冊海外公司,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財產,或者通過公司賬戶進行理財或者消費,這樣的企業很容易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對于這一類企業的發展影響也會比較大。
最為典型的就是許多中國高客喜歡在維爾京群島或是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這次的CRS標準的實施,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您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過去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只怕是很困難了。
4、海外擁有存款的國家公務員
如果是中國境內的公務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但在海外卻擁有大量的存款,即便是沒有移民,后果也是屬于比較嚴重的,有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懲罰。對于我國的公職人員來說,若是在境外有大量錢財但是卻沒有按規定向國家申報,是屬于觸犯國家刑法的。
我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5、大額購買海外人壽保單的中國人
為了應對人民幣貶值,很多人會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在此種情況下,大部分人都會選擇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美國保單。香港也是CRS簽約地區,香港立法機構已經在今年6月30號出臺了《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
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客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給中國大陸稅務局,不僅僅是披露2017年之后的保單,而是會披露所有已經購買的保單。但這并不能說,香港保單資產就有一定有風險,如果境內外的人壽保險合理規劃,在應對CRS危機方面反而有其獨特功能。
6、設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中國人
中國首批富豪幾乎都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托,他們最喜歡設立家族信托的地區有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然而大部分家族信托法域都成為這次CRS簽約國,而且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托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托人(通過是信托機構)、受益人,各方當事人都在披露范圍之列。當然,家族信托的本質功能是財富傳承及債務風險隔離。合理巧妙的運用好家族信托工具,也有稅務遞延的功能。
7、金融財富機構從業人員
這次CRS實施要影響到的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包括:銀行客戶經理、保險公司代理人、信托機構財富顧問、境外投資理財人員、從事家族辦公室人員、境內外稅務師等等。
8、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老板
許多外貿客戶的海外收入是源于他們做國際貿易賺的錢,運營模式是老板們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大多會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就直接進入到境外的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的優惠。
但是,這次境內外同時一起實施CRS,會導致老板們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這不可是小數目),那么在中國稅務局稽查的時候,就會查到其實這些錢不是從境內換匯出境的,而是老板們在境外直接從自己公司分紅所獲得的收入,那這下問題就大了,因為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CRS實施在即該如何應對呢?
無論各國情況多么復雜,但是國際社會打擊偷逃稅的意愿和決心是毋容置疑的,相信CRS也會逐步在各個國家、地區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實和執行,海外金融賬戶注冊和交易也再也不會像以前那樣“任性”。未來基于投資、資產配置和管理,需要在海外注冊金融賬戶,創百匯建議需要充分考慮CRS帶來的影響,盡早做出安排。
1、賬戶注冊地的選擇
雖然有101個國家和地區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諾,但是在法律意義上還需要在通過國內的批準和強有力的實際執行。目前各國進度不一,并且各國對參與的內容和地區也會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項,比如,我國在批準《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時,暫未將香港、澳門納入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地區范圍,對于維護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意義重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即便在最終全部執行CRS的國家(地區),注冊地也存在廣闊的籌劃空間。
2、稅收居民身份選擇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稅法意義上的居民并非依據國籍標準,稅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國法律。由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準而進行的稅法層面的稅收身份界定。
3、投資架構與稅務籌劃
在全面執行CRS國家和地區開展投資、資產配置,需要注冊海外金融賬戶的,做好稅務籌劃以降低實際稅負。比如對外投資的法律組織形式不同,在稅法上的納稅義務和申報規則差異很大,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公司相比較于個人,具有遞延納稅的功能,具有更大的稅收彈性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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