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手勺是一家以東北菜系為主的餐廳,在北京地區有幾十家連鎖店,有一定的知名度。其商標“金手勺”早已注冊,但是某餐飲服務中心擅自使用“金手勺”商標,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標權,該商標注冊人張某等三人將其訴至法院,索賠5萬余元等。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張某等三原告訴稱,其三人注冊“金手勺”商標,注冊類別為飯館、餐館、酒吧等,其經營的北京金手勺餐飲有限公司使用該商標,并授權多家餐廳使用“金手勺”商標。三原告發現某餐飲服務中心未經其授權擅自使用“金手勺”商標發布團購和點評信息,并在其實際經營的東北菜餐廳門臉、店內裝潢中大量使用了“金手勺”文字商標。
三原告認為,根據《商標法》第57條: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該餐飲服務中心的行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要求該餐飲服務中心停止使用“金手勺”商標并在人民法院指定刊物上公開道歉,同時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4600元。
最后創百匯想說,蹭熱度“搭便車”是一種高危險操作,弄不好會收到法律的懲罰,更沒有職業操守。不能為了出名追求利益,提高自己企業知名度,就去鉆空子、傍名牌、打擦邊球這種混淆公眾視性的不良行為,也侵犯了品牌所有權人的權益,這種行為應當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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