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板上市的要求
1、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并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3、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4、業務目標聲明:并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5、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7、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8、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10、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面包銷。
11、股東人數:于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于三名股東持有。
二、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于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1、優點:
①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②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2、缺點:
①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②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三、買殼上市:
1、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后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2、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①全面收購: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余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②重新上市申請:買殼后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③公司持股量: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后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回避各監管的條例。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并不一定可以省卻。
四、創業板上市要求:
1、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2、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3、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4、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并解釋公司如何計劃于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后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5、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于4,600萬港元
6、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7、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8、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9、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10、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五、發行紅籌股上市:
1、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2、優點:
①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后6個月已可流通。
②上市后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3、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4、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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